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荣誉课程”“荣誉研究”和“荣誉学士学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教〔2021〕162号)文件中关于“荣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学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类(信息与通信)大类专业本科生,物联网工程专业(“互联网+”复合型精英人才双学位培养计划)本科生。
第二章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和“选择条件”的学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基本条件
1.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德才兼备,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3.在校期间所有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分。
(二)选择条件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获得“荣誉课程学习证书”和“荣誉研究证书”;
2.在“科研育人”新工程教育计划学习中获“卓越(A+级)”证书,获“卓越(A+级)”证书的学生数不超过所在计划所选拔学生数的 10%,且总人数不超过 3人;
3.获得“成电杰出学生(本科)”称号。
第三章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春季学期期末集中检查学生授予资格,将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教指委审核。
第五条 学院教指委审核通过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推荐名单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
第六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向学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七条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
第八条 荣誉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条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落实院校两级管理制度,学院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荣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评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